新华社北京4月2日电中国证监会今天公布了《上市公司检查办法》和《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两项新规定。
中国证监会发言人表示,这是中国证监会为加强上市公司监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采取的又一举措,证监会将据此对上市公司进行检查实施。中国证监会于1996年发布的《上市公司检查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据了解,与老法规相比,这次发布的《上市公司检查办法》新增了条款,对检查方式、核查的主要内容作了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中表示,中国证监会主管业务部门认为在必要时可直接约见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
《上市公司检查办法》规定,针对上市公司的检查方式分为巡回检查和专项核查。巡回检查是例行的合规性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性;公司的独立性,主要检查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财务、资产等方面的分开情况;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的合规性;募集资金使用与招股说明书的一致性及变更的程序,资金管理的安全性;证监会认为应予检查的其他事项。专项核查是针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的调查核实。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投资者投诉问题和舆论关注问题的专项核查;重大资产重组情况的专项核查;证监会认为应予核查的其它事项。
根据有关规定,检查机构于现场检查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公司发出检查通报;对于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公司,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对存在的问题在限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限期整改通知书同时抄送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被检查公司的整改工作应在检查机构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检查机构应跟踪监督被检查公司的整改情况,并对其整改效果出具评价意见;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职权范围内进行立案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中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约见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严重资不抵债或主要资产被查封、冻结、拍卖导致公司失去持续经营能力的;控制权发生重大变动的;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承诺事项的;公司或其董事会成员存在不当行为,但不构成违反国家证券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认为确有必要的。
中国证监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其他有关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参加谈话。谈话对象不得无故拒绝、推托。